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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沙簡字第58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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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589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絨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施平輝 上列聲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,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,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、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3年1月15日送達於上訴人,有卷附 送達證書可稽。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,並扣除在途期 間,算至113年2月7日即已屆滿。而上訴人延至113年2月15 日始行提起上訴,依上說明,自應予以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、第九十五條、第七 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張隆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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