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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請求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沙簡字第69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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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693號 抗 告 人 張澤湖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陳建定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抗告人對 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抗告。 理 由 一、按抗告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1,000元;抗告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8前段、第495條之1第1項、第442條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。 二、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,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。茲依前開規定 ,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抗告費1,000元, 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抗告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柳寶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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