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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
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沙簡字第7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7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智宏 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翔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消費借貸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 院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 上訴人補正下列事項:上訴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書狀未依民事訴 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「上訴聲明」即:「對於第一 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(亦即就第一 審駁回上訴人之請求部分,係全部不服或僅為一部不服;其不服 部分,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何),復未依法繳納上訴裁判費。又 上訴人如係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,其上訴利益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,4 50元。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 之上訴聲明;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係全部不服,並 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述上訴裁判費6,450 元;逾期不補正上訴聲明及繳納上訴裁判費,即駁回其上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許采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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