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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6

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沙簡字第83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簡字第8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勳全 劉秉和 謝林秋玉 謝建民 謝承育 謝益麟 謝國村 林周月 林豐鑫 林秉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麗如間,因112年度沙簡字第834號確認 通行權存在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258,223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,14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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