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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損害賠償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沙小字第7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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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小字第75號 原 告 郭珮宣 被 告 藍翊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0巷00號十四樓,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管轄。原告起訴狀雖列被告居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道○段0巷00 弄00號3樓,然經依址送達結果,並無人領取,此有公務電 話紀錄附卷可認。本件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 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十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張隆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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