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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
聲請法官迴避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沙簡聲字第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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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迴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,逾 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 理 由 按聲請迴避,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元,民國112年11 月29日修正公布、同年12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聲請人於113年1月31日具狀就本 院113(聲請狀誤載為112)年度豐國簡字第2號、112年度豐救字 第23號、113(聲請狀誤載為112)年度豐救字第3號聲請法官迴 避,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,未據聲請人繳納, 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聲請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何世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吳俊螢                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書記官 張隆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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