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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請求返還不當得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沙補字第2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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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29號 原 告 劉定環 被 告 陳芳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芳群間,請求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 。 應補正之事項: 一、按民事訴訟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,原則應由當事人自行提出 事實並負舉證責任。依原告起訴狀所載,空泛陳稱被告互助 會倒會,致原告受有新臺幣38萬元損害;原告應敘明其受有 損害之相關事實及證據(應詳列被告違反互助會之具體情節 、事實經過、使原告受損害之方法、應羅列原告受損之各筆 金額及計算式、可資證明之相應證據為何等)俾被告答辯、 本院審理。 二、又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原告陳稱受有新台幣38萬元損 害,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萬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計新臺幣4,08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;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柳寶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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