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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
分割共有物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沙補字第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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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補字第36號 原 告 甲○○ 住○○市○區○○街00號 一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第3款、第6款規 定,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三、被 告無當事人能力者。六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。 且按分割共有物之訴,須共有人全體參與訴訟,其當事人適 格始無欠缺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: (一)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(含全部之所有 權人及他項權利登記;須含全部之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及其 身分證統一編號)及使用分區證明。 (二)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共有人最新戶籍謄本。若共有人已過世 ,並請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、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繼承 系統表,並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,及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 之起訴狀繕本。又如上開當事人中有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 之人,則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。上開戶籍 謄本之記事欄均不得省略。 (三)原告應依上述查報之結果,陳報本件正確之被告及其完整之 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內容(並請表列每一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比例;如有需辦理繼承登記之處,請一併聲明),並按全部 被告人數提出同數量之起訴狀繕本到院(如起訴狀內容未變 更,則僅須提出數量不足部分之繕本即可)。 (四)又系爭土地有扺押權登記,應依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但書 規定告知訴訟,應併具狀聲請對該等扺押權人告知訴訟。 二、茲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0日內陳報,逾期未陳報,將駁回原 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柳寶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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