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年度沙補字第4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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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3年度沙補字第43號
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彥
訴訟代理人 蔡宜謙
聶寧(未附委任狀)
一、上原告與被告葉奉穎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
下同)353,896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,860元。茲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
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
法 官 劉國賓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張隆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