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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3/11

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3年度重秩字第1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  •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3年度重秩字第18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侯建光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,經移送機關以113年2 月15日新北警重字第1133690254號移送書移送審理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侯建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,以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,尚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,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。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、被移送人侯建光於下列時、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: (一)時間: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35分許。 (二)地點:新北市三重區仁愛街55巷口 (三)行為:被移送人因交通違規事件經員警攔查取締告發,經 員警交付告發單後,轉頭之際,以「你囂張三小拉(台語 」之顯然不當之言詞相加於該員警,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 辱程度。 二、上開事實,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。 (一)被移送人侯建光於警詢時之陳述。 (二)經警於上開時、地當場查獲。 (三)警員職務報告、路口監視器光碟暨翻拍照片、微型攝影機 錄影暨譯文在卷可稽。 (四)被移送人於警詢時雖辯稱:伊所說的「你囂張三小拉(台 語)」,並沒有針對誰來說等語,然取締現場只有被移送 人與為告發之員警2人,被移送人所稱之「你」,當然係 針對當時依法執行職務之員警甚明;另民眾遭員警取締交 通違規時,對於警員之態度、情緒固會有所不滿、不快, 然縱使不服員警之舉發,仍應循「聲明異議」等法定之途 徑以尋求救濟,被移送人竟捨此合法途徑不為,逕為本件 之行為,足見被移送人並未尊重公權力之行使,所為固未 達強暴脅迫或侮辱程度之程度,但仍顯然係以不當言詞相 加於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,已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 條第1款規定甚明,所辯上情,不足採信。 三、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、違反義務之程度、上開行為所 生之危害以及被移送人之年齡、教育程度、行為後之態度等 一切情狀,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,以資懲儆。 四、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、第85條第1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1 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,以書狀敘述理 由,向本庭提出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1  日 書記官 張裕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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