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3/18

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08年度重小字第24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小字第245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代 理 人 謝宗儒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龍憶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聲請人聲請本院於 民國108年3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予更正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2行,關於利息起算日「 一百零六年九月十五日」重複部分之記載,應予刪除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。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, 業經本院調取本件民事卷宗核閱無誤,爰依首開規定更正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8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8  日 書記官 楊家蓉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