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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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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0年度重簡字第169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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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1696號 上 訴 人 王建超 訴訟代理人 葉春蘭 被 上訴人 新莊捷運新巢住戶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明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 2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對簡易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;又提起上訴,如逾上訴期間者 ,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第440條、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第一審判決係於民國113年1月1日送達上訴人,此有 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,則上訴人之上訴期間自翌日起,並 加計在途期間2日,算至113年1月24日即已屆滿,然上訴人 竟遲至113年1月29日始提起本件上訴(見本院收狀戮之記載 )。依上開說明,其上訴已逾20日之不變期間,顯然不合法 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1項、第95條、 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張裕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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