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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8/0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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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0年度重簡字第6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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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647號 原 告 單立平 被 告 李秀悌(即楊春田之承受訴訟人) 楊景全(即楊春田之承受訴訟人) 楊景富(即楊春田之承受訴訟人) 楊惠茹(即楊春田之承受訴訟人)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冠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八月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應予撤 銷。 理 由 一、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,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。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前以楊春田抗辯支票係訴外人林煌雄所偽造,對林煌雄 所涉偽造有價證券之犯罪嫌疑部分提出刑事告訴,由臺灣新 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,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 之裁判,為免證據重複調查、訴訟程序之浪費,認於上開刑 事偵查及訴訟程序終結前,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 必要。茲因上開刑事偵查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以112年度調偵續緝字第5、6號不起訴處分確定,有該不 起訴處分書、本院公務電話紀錄為憑,則本件民事訴訟已無 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,爰依首開規定將原裁定撤銷。 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 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1   日 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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