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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3/12

拆屋還地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1年度訴字第314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1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錦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李國晴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 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2月22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14 7號第一審判決而提起第二審上訴,並對原判決聲明均廢棄 ,故僅就拆屋還地部分核定訴訟標的價額,而系爭土地起訴 時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21,000元,按系爭建物占用土地 面積25.51平方公尺計算,其上訴利益應為3,086,710元(25 .51平方公尺×121,000元/平方公尺)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 47,386元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2  日 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12 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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