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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8/0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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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324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24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葉玉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葉巧儀、葉怡萱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,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壹拾萬元,上訴人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參佰捌拾伍 元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上訴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2日判決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 幣(下同)994萬元及遲延利息,為無理由,全部駁回在案 。經上訴人不服其所受敗訴判決其中部分提起上訴,是依其 上訴聲明,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410萬元,應徵收第二 審裁判費6萬2385元,茲依首開規定,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,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上 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7   日 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8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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