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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3/06

修復漏水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1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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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16號 原 告 蘇淑玲 訴訟代理人 林子翔律師 原告與被告等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 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71,000元(計 算式:變更後訴之聲明第一項為175,000元+變更後訴之聲明第二 項為96,000元;民國112年12月7日民事變更訴之聲明狀),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,98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,000元,尚應補 繳裁判費1,98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 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采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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