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
修復漏水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28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128號 原 告 王美月 被 告 鄭智元 追加 被告 吳麗奶 訴訟代理人 曾獻郎 追加 被告 陳曉瑩 陳秀純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湘婷 沈錦鳳 追加 被告 黃月碧 林冬泉 卓美鳳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明新 追加 被告 謝美伶 黃小茹 賴騰賜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玟蒨 追加 被告 呂炎穎 楊金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。 理 由 一、按因訴之變更、追加或提起反訴,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,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,除當事人合意繼續適用 簡易程序外,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,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,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時原僅像被告鄭智元聲明請求:被告應修繕新 北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號7樓房屋(下稱11號7樓房屋)頂樓 加蓋所造成原告同址1樓房屋(下稱11號1樓房屋)漏水情形 (檢附初估之修繕單據費用為新臺幣【下同】5萬9.000元) ,並另請求被告給付20萬元損害賠償。因原告請求修復漏水 所需費用即訴訟標的價額,尚待漏水鑑定結果以資確定,原 應適用簡易程序之訴訟。嗣原告於民國112年12月7日以民事 追加起訴狀為訴之追加,追加同址2至6樓及鄰棟即新北市○○ 區○○街00號2至7樓房屋屋主為追加被告,並另主張經新北市 土木技師公會鑑定初勘結果,認原告所有11號1樓房屋之漏 水原因可能為系爭房屋之共同管線漏水所致。因鑑定機構初 勘後,認漏水鑑定所需費用至少為22萬元(尚不包含確認共 用管線何部分漏水),於原告追加同棟及鄰棟屋主共12位為 追加被告後案情繁雜,足以推認原告所為訴之追加,已致本 件訴之全部不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, 且原告聲請本件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。為此,爰依前開規定 ,裁定如主文所示,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 2  月   5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   日 書記官 李采錡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