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1年度重建簡字第8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建簡字第80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羅文通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德芳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
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經查;本
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5,85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惠閔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
書記官 陳芊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