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7/01
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1年度重簡字第1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簡字第1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吳進芳
訴訟代理人 賴柏杉律師
洪文瑜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闕宏璋(闕金萬之繼承人)間請求確認本
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00
0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,6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
法 官 張惠閔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陳芊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