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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3/01

確認債權不存在等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1年度重簡字第249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111年度重簡字第24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潤發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弘斌 訴訟代理人 石文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偉山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,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60,036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,65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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