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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1年度重簡字第966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11年度重簡字第96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蔡明諺 送達代收人 林致佑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 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283,458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0,656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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