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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3/15

給付保險金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保險簡字第3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保險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明琴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2月27日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88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,63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春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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