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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7/01

給付保險金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保險簡字第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重保險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鳳貞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64,5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,3 0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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