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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6/20

給付保險金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保險簡字第5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保險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惠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30日第一審 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34萬8,500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,625元,未據上訴人 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 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江俊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華民國113年6月20日 書記官 許雁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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