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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損害賠償

SJEV 112年度重小字第2663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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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663號 原 告 天地昕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小芝 訴訟代理人 王淑娟 訴訟代理人 戴承文 被 告 力昇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南雄 訴訟代理人 楊力行 訴訟代理人 王巧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陸佰玖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二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參佰壹拾肆元,及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餘 由原告負擔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原告社區之電梯委由日立永大電梯股份有限 公司(下稱永大公司)定期保養,甫於民國112年1月6日完 成定期保養。又被告承攬原告社區之清潔維護管理工作,雙 方訂有清潔維護管理合約書(下稱系爭合約),契約期間自 111年10月1日起至112年2月28日止,而系爭合約第6條第4款 約定:「乙方(指被告)清潔員於工作中,若因人為故意、 過失不慎損壞甲方(指原告)委託之清潔工作場所財物時, 由乙方負責修復」。嗣被告指派清潔員於112年1月9日上午9 時許至原告社區進行「一樓公設挑高玻璃清洗作業(下稱系 爭工作)」前,旁邊一座電梯(下稱系爭電祶)仍可正常使 用,惟被告清潔員於該日執行系爭工作期間,因清洗不當,   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,導致污水流入系爭電梯,並造成位於 地下1樓之機箱控制迴路等主機板(下稱系爭電梯控制箱) 毀損,系爭電梯於同日中午12時後即無法正常使用,原告乃 於同年月00日下午委請永大公司派員至現場查看,確認系爭 電梯控制箱係因人為因素進水而受損,後續並委請永大公司 於同年月17日修繕完畢,原告因而支出修繕費用新臺幣(下 同)97,776元,應由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。為此,爰依系爭 合約之約定、承攬、不完全給付、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,提 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請求:被告應給付原告27,776元,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,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等事實。 二、被告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並辯稱:原告社區之系爭電 梯設於1樓室外,系爭電梯控制箱則位於1樓通往地下1樓壁 面上,該控制箱非防水機箱,旁邊壁面上原本即有2條水漬 ,才是造成進水原因,而此進水位置與被告進行系爭工作處 距離逾3公尺,實難推論其受損係被告清潔員清洗不當所造 成,依系爭合約第9條第4款約定:「免責事由:甲方之設備 或相關設施,因其本身固有瑕疵所致」,被告即毋庸負損害 賠償責任等情。 三、原告主張之前揭被告指派之清潔員於進行系爭工作期間,因 清洗不當,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,導致污水流入系爭電梯, 並造成位於地下1樓之系爭電梯控制箱毀損等事實,業據其 提出系爭合約、清潔員於進行系爭工作之實況照片、系爭電 梯控制箱進水照片、永大公司出具之估價單、繳款通知單、 電子發票證明聯等為證,雖為被告所否認,並以前揭情詞置 辯。經查: (一)按乙方(指被告)清潔員於工作中,若因人為故意、過失 不慎損壞甲方(指原告)委託之清潔工作場所財物時,由 乙方負責修復,系爭合約第6條第4款定有明文;又按負損 害賠償責任者,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,應回 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,且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 所必要之費用,以代回復原狀,民法第213條第1項、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系爭合約前開約定既約明不慎損壞原 告委託之清潔工作場所財物時,由被告負責修復,即係指 造成原告財物受損時,應由被告負回復原告損害發生前之 原狀之責任,原告自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, 以代回復原狀。 (二)本件被告雖辯稱系爭電梯控制箱進水位置與被告進行系爭 工作處距離逾3公尺,實難推論其受損係被告清潔員清洗 不當所造成等情,然本院為查明系爭電梯控制箱與被告進 行系爭工作處之距離,乃於112年12月7日會同兩造於現場 勘驗,結果認:被告於112年1月9日施作挑高玻璃清潔位 置位於社區左側靠近仁愛一路,範圍包括面對民富街、仁 愛一路之玻璃。靠近仁愛一路之施作範圍有一座電梯(即 系爭電梯),施作範圍之尖角處距離電梯176公分;勘驗 電梯,電梯門打開後,電梯與前方牆壁間有一個空隙,深 度延伸至整個牆面;勘驗B1,1樓電梯下方靠近通往B1樓 梯牆面裝設有原告主張之電梯面板(指系爭電梯控制箱) ,靠近面板附近往上鏤空到2樓的牆面有2條污痕等情,此 有該日履勘筆錄1件及現場照片10幀附卷可稽,足見被告 施作系爭工作之位置平行距離電梯只有176公分,加上被 告清潔員為清洗工作時必然會造成水柱噴灑或積水往下流 之情況,被告之清潔員本即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,以避免水流造成原告社區財物之損害,然被告清潔員未 為注意,於進行系爭工作時未有適當防護施(如舖設防水 布),此觀原告提出之被告清潔員於進行系爭工作之實況 照片及被告於本院前開勘驗時自承在卷自明,此即極有可 能造成水流進入系爭電梯再往下進入系爭電梯控制箱。 (三)又被告雖另辯稱系爭電梯控制箱非防水機箱,旁邊壁面上 原本即有2條水漬,才是造成進水原因等情,然此只為被 之推論,未有實證佐證;且本院就「原告告曾於000年0月 間委請貴公司修繕社區電梯控制機箱,並經貴公司出具如 附件所示估價單(指原告提出之上開永大公司出具之估價 單),請查明該估價單所示應修繕內容,是否係因電梯控 制箱進水或其他原因所造成?又該估價單之估價金額(未 稅)中所占工資及料費數額各為多少?」等事項,函詢永 大公司,結果覆稱:「....。我司確實於000年0月間經社 區報修,維修工程師接獲通知前往社區修繕,發現電梯 控制盤內進水潮濕。....估價單編號00000000之報價僅有 材料費用。」等情,此有該公司112年12月21日永桃字第1 121207號函在卷可徵,足見系爭電梯控制箱確實因進水而 造成損壞;另本院觀原告提出之系爭電梯控制箱附近牆面 照片上雖顯示有水痕2條,核與本院前開現場勘驗情形相 符,然系爭電梯控制箱附近並無明顯有用水來源,反觀被 告清潔員進行系爭工作時間與系爭電梯控制箱損壞時間接 近,應可認其損壞應係被告清潔員於進行系爭工作時未有 適當防護施所造成,則依系爭合約前開第6條第4款約定, 應由被告負修復之責任。 四、再按物被毀損時,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, 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。而依民法第196條 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,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 準,但以必要者為限(例如︰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,應予 折舊)〔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(1)意旨參照〕 。本件依原告提出之前開估價單之記載及永大公司函文意旨 ,可知修繕系爭電梯控制箱所支出之費用為97,776元,又係 以新品換舊品為修繕,且均屬材料費,揆諸上開說明,原告 支出之修繕費即應予計算折舊。本院依「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報查核准則」第95條第8項規定:「固定資產提列折舊 採用定率遞減法者,以1年為計算單位,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 者,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,不滿1個 月者,以月計。」及依行政院所頒「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」 及「固定資產折舊率表」之規定,可知系爭電梯控制箱屬房 屋附屬設備之昇降機設備,耐用年數為15年,依定率遞減法 每年折舊千分之142,其最後一年之折舊額,加歷年折舊累 積額,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結果 ,因原告陳稱系爭電梯控制箱係於104年(因月、日無從確 定,推定於7月1日,參照民法第124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類推 適用)安裝使用(雖被告陳稱原告社區建物使用執照為103 年林使字第471號,但無證據證明系爭電梯控制箱於103年即 已安裝使用),則迄前開毀損事件發生時,已使用7年6月餘 ,則其修修繕費用計算折舊後之餘額為30,697元(計算式如 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此即為被告應賠償之必要修 復金額。 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系爭合約約定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 30,697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7月15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 許;逾此部分之請求,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六、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,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;至於原告敗訴部分,其假執行 之聲請,即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 七、本件既經本院認定原告依系爭合約約定之法律關係為請求, 即可獲得如主文第1項所示勝訴之判決,則關於原告另依承 攬、不完全給付、侵權行為等法律關係請求部分,即毋庸再 予審酌,併此敘明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               附表 -----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97,776×0.142=13,884 第1年折舊後價值 97,776-13,884=83,892 第2年折舊值 83,892×0.142=11,913 第2年折舊後價值 83,892-11,913=71,979 第3年折舊值 71,979×0.142=10,221 第3年折舊後價值 71,979-10,221=61,758 第4年折舊值 61,758×0.142=8,770 第4年折舊後價值 61,758-8,770=52,988 第5年折舊值 52,988×0.142=7,524 第5年折舊後價值 52,988-7,524=45,464 第6年折舊值 45,464×0.142=6,456 第6年折舊後價值 45,464-6,456=39,008 第7年折舊值 39,008×0.142=5,539 第7年折舊後價值 39,008-5,539=33,469 第8年折舊值 33,469×0.142×(7/12)=2,772 第8年折舊後價值 33,469-2,772=30,697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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