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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4/12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小字第286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868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複 代 理人 陳定康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黃椿岐(即車號000-0000之車主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2年11 月30日所為之裁定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「黃春岐」之記載,應更 正為「黃椿岐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。此於裁定亦準用之,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2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2  日 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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