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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4/17

返還押金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小字第3359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3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孫羽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余志堅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,上訴 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伍佰元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上訴。 理 由 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 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7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17  日 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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