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4/17
返還押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小字第335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小字第335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孫羽廷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余志堅間請求返還押金事件,上訴
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,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
伍佰元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上訴。
理 由
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
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
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
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
書記官 楊家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