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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5/10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小字第36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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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636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歐俐均 被 告 葉素珍 晁德發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所為之判 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 萬玖仟陸佰捌拾壹元,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ㄧ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陸佰捌拾壹元,及其中參萬陸仟 玖佰肆拾肆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10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5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芊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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