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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SJEV 112年度重小字第36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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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647號 原 告 李國功 被 告 洪健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 理由要領 一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2年5月14日21時38分許駕車在新北市 三重區重新路3段與中正南路口圓環停等紅燈時,貿然向外 變換車道,適原告車輛自被告車輛右方行經過程發生碰撞, 造成原告車輛之左前、後車門、左後葉子板、左下側裙損壞 (下合稱系爭損壞),需支付修復費用新臺幣(下同)2萬6 765元,另因原告車輛維修期間共4日無法營業,受有營業損 失1萬6000元,合計4萬2765元,應由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責任等語。惟為被告所否認,並辯稱:兩造車輛至多只有 各自右前、左後輪胎位置碰觸,被告車輛未碰撞原告車輛左 側,自無造成系爭損壞,遑論賠償維修期間營業損失等語。 二、本院之判斷:   原告主張系爭損壞為被告車輛於上開時、地碰撞所致一節, 雖據提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記聯單、初步分析研判表、估價單、債權讓與契約書等件為 憑,惟經本院職權調取警方車禍處理資料核閱,並當庭勘驗 監視器錄影檔案結果,無法確認被告車輛有碰撞到原告車輛 左側車身,參以警方車禍處理資料所示原告車輛照片,以及 被告提出原告車輛左側車身照片,無法清楚辨識原告車輛左 側車身有明顯凹陷或刮損或有被告車輛殘漆等情事,是原告 主張系爭損壞為被告車輛碰撞所致,實難逕採。又細繹原告 所提估價單日期乃112年9月8日,距離本件車禍112年5月14 日已逾3個月,佐以原告不否認此段期間仍有繼續使用車輛 行駛一般道路上,縱認有系爭損壞存在,亦不足證明確為被 告於112年5月14日碰撞造成,自難認原告已盡舉證責任。從 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車輛修復費用及修 復期間營業損失之賠償責任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三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列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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