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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7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SJEV 112年度重小字第370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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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706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志摩昌彦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被 告 王駿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6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肆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一二 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陸佰柒拾壹元,及自本 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餘由 原告負擔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一、依原告所為舉證及本院調查所得證據可認被告為本件車禍肇 事原因,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。 二、原告承保車輛於民國000年0月間出廠使用,至112年2月23日 本件車禍受損時,使用1年10月,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 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,即非運輸業用客車、貨車 之耐用年數為5年,再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369,則 原告主張修理費用零件部分新臺幣(下同)1萬3512元,折舊 後為5904元 加計工資5052元、烤漆4591元,原告得代位請 求被告賠償承保車輛修復費用共1萬5547元(計算式:5904 元+5052元+4591元),逾此部分之請求,不應准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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