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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返還不當得利

SJEV 112年度重小字第373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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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731號 原 告 陳沛欣 被 告 陳俊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 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。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春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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