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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
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小字第373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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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736號 上 訴 人 林敦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現 金卡消費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(下同)51,97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 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裕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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