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7
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小字第373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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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小字第3736號
上 訴 人 林敦仁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現
金卡消費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
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
(下同)51,974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
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
書記官 張裕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