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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3/07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小字第374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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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3747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訴訟代理人 郭璦甄 訴訟代理人 張哲瑀 訴訟代理人 鍾政曄 被 告 阮思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12月29日所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「理由要領」欄二、第11行、第12行關於「 (計算式:2,793元×6/10=1,955元)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(計算 式:2,793元×7/10=1,955元)」。 理 由 一、按判決、裁定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 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,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 應予更正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7  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7   日 書記官 張裕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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