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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SJEV 112年度重小字第3775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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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775號 原 告 陳恒 被 告 林財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,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(111年度附民字第1467號 ),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二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零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將其申辦帳戶提供詐騙集團使用,致原告於民國11 0年9月8日12時2分許受騙匯款新臺幣10萬元至被告提供之人頭帳 戶,被告再受指示取款交付其他詐騙集團成員等情,業經本院11 1年度金訴字第1011號、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4518號刑 事判決認定屬實,應堪採信。而被告上開行為復經上開刑事判決 認定成立故意犯罪,足認原告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,即屬有據。被告雖辯稱其亦為遭他人詐騙等語,惟被告所辯, 業經上開刑事案件調查後認定並非可採,被告復未於本件訴訟提 出或聲請調查對己有利之證據,實難憑採。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 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所示給付,為有理由,應予 准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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