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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SJEV 112年度重小字第382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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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重小字第382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呂樹緯 被 告 林榮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肆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一三 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玖佰捌拾陸元,及自本 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,餘由原告負擔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 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。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 折舊額計算式: 系爭車號000-0000號租賃小客車為民國110年4月(推定15日)出 廠使用,有行車執照在卷可稽,至111年1月18日受損時止,已使 用9月餘,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:「固定 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,以一年為計算單位,其使用期 間未滿一年者,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,不 滿一月者,以一月計」之方法計算結果,該車實際使用之期間應 以10月計算。再依行政院所頒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 率之規定,租賃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4年,依定率遞減法每年 折舊千分之438,則原告請求之修理費中零件費用1,575元,依上 開標準計算其折舊後為1,000元(計算式如附表)。是本件原告 承保車輛所受損害之合理修復費用為上開扣除折舊額之零件費用 1,000元及其他無須折舊之烤漆費用23,549元、鈑金費用15,196 元,共計39,745元(計算式:1,000元+23,549元+15,196元), 逾此部分之請求,即屬無據,不應准許。 附表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1,575×0.438×(10/12)=575 第1年折舊後價值 1,575-575=1,00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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