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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

SJEV 112年度重小字第385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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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85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張毓麟 被 告 高國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20日一造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貳拾柒元,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零貳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,及自本案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卡消費款及約定遲延利息等情,業據提出 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、信用卡客戶滯納消費款明細資料等件 為證。雖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,並抗辯本件債務尚有糾葛,然被 告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,未再提出其他具體理由及證據,難認可 採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關 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錢及約定遲延利息,為有 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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