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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2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SJEV 112年度重小字第386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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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866號 原 告 沈佳苡 被 告 金昌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 25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3,600元,及自民國113年1 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二、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 理由要領 一、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 定,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。 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。     三、本院之判斷: 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,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 ㈡經查,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16日11時55分許,在新 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號前,持其所有之機車大鎖敲打原告所有C KX-863號普通重型機車儀表板致碎裂,而致令不堪使用之事 實,業據原告提出收據及估價單等件為證,並經本院刑事庭 以112年度簡字第1608號判決判處罪刑確定在案,經本院核 閱上開卷宗屬實。又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,而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是 原告主張被告就所毀損之財物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, 洵屬有據,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,故原告請求被告 給付3,600元為有理由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 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采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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