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到主內容
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3

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

SJEV 112年度重小字第3922號
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392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詹卉君 被 告 張美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於民國113年2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伍仟肆佰肆拾壹元,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 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繳 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,連續第二個月發生繳 款延滯時,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,連續三個月發生 繳款延滯時,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,前開違約金之 收取以連續三個月為限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依照原本做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 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。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 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
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