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3/25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小字第4003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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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
112年度重小字第4003號
上 訴 人 李資儀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付麗影、劉氏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6,486
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
法 官 趙義德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張裕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