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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06

清償借款

SJEV 112年度重小字第4017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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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重小字第4017號 原 告 昇利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偉宸 訴訟代理人 陳尚紘 被 告 蔡季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3年2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6   日 書 記 官 許雁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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