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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小字第4018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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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4018號 原 告 李昕臻 被 告 盧嘉玄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嘉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2,000 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,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芊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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