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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7

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

SJEV 112年度重小字第4091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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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重小字第409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侯向遠 陳姵璇 被 告 羅芳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於民國113年1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零肆拾元,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 仟肆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 由 要 領 一、本件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信用卡消費款共計新臺幣52,040元, 迭經原告催討,仍未獲置理等事實,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 書、約定條款等件為證,被告已於相當期日受合法通知,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庭,亦未提出其他準備書狀為具體爭執 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 二、從而,原告本於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,求為判決如主 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王春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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