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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16

給付租金

SJEV 112年度重小字第4092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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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092號 原 告 夏石仙 被 告 劉啟峰 兼訴訟代理人 林晶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,於民國11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 理由要領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其於民國106年5月6日與被告劉啟峰簽訂車 位租賃契約書(下稱系爭租約),將坐落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 0號地下室B1之3號車位(下稱系爭車位)出租予被告劉啟峰 ,並由被告林晶姵擔任被告劉啟峰之連帶保證人,租賃期間 2年即自106年5月1日起至108年5月31日止,租金共新臺幣( 下同)8萬元,應於簽約時一次付清,其後租期屆滿,雙方 續訂租約,最後一次續約之租期自112年5月1日起至114年5 月31日止,亦即雙方就系爭車位訂立之租約所約定之租期共 有8年,被告劉啟峰共應給付租金32萬元,惟其並未給付106 年5月1日起至108年5月31日止之租金8萬元,屢經原告催討 ,均未獲置理,被告即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為此,爰依系爭 租約約定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請求: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8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,按年息5%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等事實。 二、被告則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,並辯稱:106年5月起之2 年租金8萬元,已於同年月6日以宏錩工程有限公司(下稱宏 錩公司,經本院依職權查詢該公司基本資料,可知其負責人 為被告劉啟峰)第一銀行萬華分行00000000000帳戶(下稱 第一銀行帳戶)轉帳8萬元至原告臺北北門郵局00000000000 000號帳戶(下稱北門郵局帳戶)而付清,之後6年之租金, 亦分別由被告林晶姵、劉啓峰及宏錩公司簽發面額各8萬元 之支票(發票日依序為108年5月31日、110年5月31日、112 年5月31日,付款人依序為第一銀行萬華分行、板信商業銀 行艋舺分行、彰化商業銀行永和分行)交付原告而經兌現付 清,故被告並未積欠原告任何租金等情。 三、原告主張其於106年5月6日與被告劉啟峰簽訂系爭租約,將 系爭車位出租予被告劉啟峰,並由被告林晶姵擔任被告劉啟 峰之連帶保證人,租賃期間2年即自106年5月1日起至108年5 月31日止,租金共8萬元,應於簽約時一次付清,其後租期 屆滿,雙方續訂租約,最後一次續約之租期自112年5月1日 起至114年5月31日止,亦即雙方就系爭車位訂立之租約所約 定之租期共有8年,被告劉啟峰共應給付租金32萬元等事實 ,業據其提出系爭租約為證,並為被告所不爭執,堪信為真 實。 四、原告另主張被告劉啟峰於租期內並未給付106年5月1日起至1 08年5月31日止之租金8萬元等情,則為被告所否認,並以前 揭情詞置辯。經查:被告就所辯上情,業據其提出第一銀行 交易明細查詢資料1件、支票影本3張等為證,原告雖否認有 收到被告以宏錩公司第一銀行帳戶轉帳至原告北門郵局帳戶 之8萬元款項,然經本院依職權就「貴局00000000000000號 帳戶(戶名:夏石仙)是否曾於民國106年5月6日收受一筆 新台幣80,010元(其中10元為手續費)之款項?如有,該筆 款項由何人以何種方式轉入?並請提供該日之交易往來明細 表到院供參」等事項,向北門郵局查詢,結果覆稱:「經查 相關交易係由第一商業銀行帳號第00000000000號以金融憑 證轉入夏君郵政存簿儲金帳戶」等情,此有該郵局113年1月 18日北營字第1131800108號函暨所附原告之北門郵局帳戶客 戶歷史交易清單在卷可稽,足見被告所辯106年5月起之2年 租金8萬元,已於同年月6日以宏錩公司第一銀行帳戶轉帳8 萬元至原告北門郵局帳戶而付清乙節,堪予採信,原告對此 事實仍無理由的橫加爭執,實非可取。 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系爭租約約定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 ,並聲明請求: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萬元,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, 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六、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 規定,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1,000元,由敗訴之原告負擔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6 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15  日 書記官 張裕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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