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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3/07

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

SJEV 112年度重小字第409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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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094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柏茹 被 告 黃彩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3年2 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  主  文 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65,113元,及其中63,099元 自民國112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 ,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,延滯第一個月當月以300元、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以400元、延滯第三個月當月以500元計算 之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。 二、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。 三、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 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采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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