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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2/29

清償借款

SJEV 112年度重小字第4159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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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159號 原 告 林子筠 被 告 蔡育全 訴訟代理人 蔡家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 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一、原告主張被告於雙方交往期間共向其借款新臺幣(下同)85 ,000元(其中有1筆5萬元),其後共只清償13,000元,尚積 欠72,000元未清償,嗣後被告承諾民國112年11月1日前清償 ,但屆期仍未清償等事實,業據其提出兩造於通訊軟體Line 、Instagram之對話紀錄及轉帳交易明細為證。 二、被告雖辯稱:2人分手後有借35,000元,有還1,3000 元,還 欠22,000元,原告所稱交往期間所借5萬元,是2人共同賺錢 一起花,被告賺錢有交給原告去處理,並沒有借這5萬元等 情。然依原告提出之前開對話紀錄,可知原告於112年5月26 日告知被告「現在還欠72000元」後,被告表明「下禮拜先 清一萬三」、「那5萬元你擔心我不會還的話我會簽借據 目前依我欠的錢還很多 可能無法一次給你 很抱歉」等情, 可見被告目前尚欠原告借款72,000元(含其中1筆5萬元借款 )未清償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2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張裕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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