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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4/24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
SJEV 112年度重小字第4166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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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重小字第4166號 原 告 夏家程 被 告 張恩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(111年度附民字第1454號),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, 於民國113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元,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五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4   月  24 日 書 記 官 陳芊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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