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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判決裁判日 2024/03/29

返還報酬等

SJEV 112年度重小字第4174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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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4174號 原 告 孫憶琳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0樓(0樓代 收) 被 告 許漢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報酬事件,於民國113年3月29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貳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 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29 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3   月  29  日 書記官 張裕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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