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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7/01

給付工程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78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昱金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啓綸 訴訟代理人 李品暘 游芳莉 李育昇律師 複代理人 張愷芯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永鴻即長雨鋼鐵工程行(原名張巧宇即 啟宇浪板工程)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438,0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,110元,未據上 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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