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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7

給付工程款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84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112年度重建簡字第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星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動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 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04,000元,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,615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 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芊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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