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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法通
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9/25
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通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112年度重簡字第1207號

裁判書全文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2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明志、甫運通運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 為損害賠償(交通)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 並依上訴聲明補繳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「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 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」,並依訴訟標的金額 繳納裁判費。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、第77條之16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 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 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即明。 二、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且未敘明就本 院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難認合法,爰請上訴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其上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5 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3  年  9   月  25  日 書記官 楊家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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